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制度材料匯編
(經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
基金會秘書處
2022年1月6日
目 錄
P01 - P20 理事會制度
1、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2021年03月18日核準)
2、理事會工作制度(新修訂)
3、會議制度(新修訂)
P21 - P48 行政制度
1、證書管理制度(新修訂,原試行制度廢止)
2、公章管理制度(新修訂,原公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辦法廢止)
3、用印制度(新修訂)
4、檔案管理制度(新修訂,原草案廢止)
5、保密工作制度(新修訂)
6、帶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新修訂)
7、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新修訂)
8、反性騷擾機制(新修訂)
9、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管理制度(新修訂)
10、文件管理制度(新修訂)
11、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辦法(新修訂)
12、網站管理制度(新修訂)
P49 - P84 財務制度
1、財務管理制度(新修訂,原制度廢止)
2、薪金管理制度(新修訂)
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新修訂,原制度廢止)
4、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制度(新修訂)
5、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新修訂)
6、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制度(新修訂)
7、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新修訂)
P85 - P99 人事制度
1、人事管理與任用考核制度(新修訂,原人事管理制度廢止)
2、人員招聘制度(修改)
3、員工行為守則
P100 - P114 項目制度
1、項目管理制度(新修訂,原項目管理制度廢止)
2、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制度(修改)
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新修訂,原制度廢止)
4、信息公開制度(新修訂,原制度廢止)
5、新聞發言人制度(新修訂)
P100 - P114 志愿者制度
1、志愿者管理制度(修改)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獎勵、資助及開展相關公益活動,促進民族文化事業發展。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來源于北京中華民族博物院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基金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朝陽區民族園路一號中華民族園辦公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開展文化交流,從事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
(三)獎勵優秀文化人才,保護民族文化遺產。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在民族文化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三)愿為本基金會捐贈財產或愿為本基金會工作;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七)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五)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 海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 捐贈(資助)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二) 年度支出占總支出30%的慈善項目;
(三) 受益(服務)人數超過50人的慈善項目;
(四) 涉外慈善項目;
(五) 其他的重大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 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范圍內的工作;
(二) 本基金會管理費用等;
(三) 在法律、法規及章程允許的前提下對外投資獲取收益,使基金得以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是指:
(一)一次性募集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活動及接收附帶條件,對基金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捐贈;
(二)發生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資產變動(包括:資金投資、資產增值行為,購置大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減值情況,收到捐贈的實物資產變現);
(三)一次性投資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投資活動;
(四)超過50萬元的交易及資金往來,屬于重大交易和資金往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基金會的管理費用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03月22日第三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理事會工作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理事會職權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長職責、職權
第四章 理事會機構
第五章 理事會議案及決議執行
第六章 理事會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理事會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管理行為,保證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保障基金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理事會組成、職責、職權參見基金會章程。
第二章 理事會職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在民族文化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三)愿為本基金會捐贈財產或愿為本基金會工作;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第六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七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七)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責任,投反對票的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長職責、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提出質詢并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四)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第十三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理事應當遵守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二)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或本基金會發言;
(三)積極參加理事會會議并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四)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應當支持秘書處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正常情況下不干預秘書處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七)推薦理事和監事;
(八)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工作組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五)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理事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遵守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三)組織研究本基金會經營目標、方針和發展戰略;
(四)按照決策權限和程序,做到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五)自覺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六)履行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理事會機構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工作組或委員會。
(一)理事會可設立投資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投資的評估、在授權范圍內的投資決策和所有投資項目的管理。投資管理委員會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參加,確?;饡Y產保值增值。
(二)理事會可設立薪酬委員會。對基金會工作人員薪酬體系開展整體評估和調研。
(三)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專業工作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秘書長職權、理事會會議參見基金會章程。
第五章 理事會議案及決議執行
第十八條 各理事會成員、委員會等專業工作組提出議案,理事會會議議定。
第十九條 向理事會遞交議案(草案)時,應一并提交該議案(草案)的說明文件、可行性分析報告、論證依據等材料。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案材料一般應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7天或臨時理事會會議召開前3天,以書面方式提交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 由理事長或專業工作組召集人決定是否將提交議案作為理事會正式議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所決定的事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后,應形成理事會決議,并以文件下發執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決議執行,由秘書長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理事會經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工作經費從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理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經理事長簽字、或理事長授權秘書長簽字后,在理事會經費中開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會議制度
為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正確決策,保證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各類會議高質量、高效率召開,根據基金會章程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設置
(一) 理事會會議。
(二) 理事辦公會會議。
(三) 基金會年度工作會議。
二、 會議時間
(一)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議。
(二) 理事辦公會會議,理事長或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提議召開理事會辦公會會議。
(三) 基金會年度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三、 參會人員
(一)理事會會議
1. 基金會的理事、監事參加會議,未能到會的理事、監事委托的代表人可以參加會議。
2. 基金會副秘書長、財務總監、黨建指導員、上級主管機關領導、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會議;理事會會議議程涉及的有關事項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因會議需要邀請的參會人員列席會議。
(二) 理事辦公會會議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基金會副秘書長、財務總監、辦公室主任、項目負責人參加會議。
(三) 基金會年度工作會議
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會議;黨建指導員、上級主管機關領導、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的負責人、秘書長和財務總監參加會議。
四、會議內容
(一)理事會會議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4.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5.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聽取、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9. 聽取、審議基金會的財務工作報告;
10.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辦公會會議
1. 貫徹落實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2. 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部署;
3. 研究決定公益項目和對外合作事項;
4. 聽取秘書長和項目負責人的工作匯報,檢查 落實工作進展情況;
5. 研究確定財務開支、表彰獎勵、人事調整等相關事宜;
6. 研究年度工作總結;
7. 其他需要由會議研究的事項。
(三)基金會年度工作會議
1 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主要負責人匯報年度工作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2. 各機構、各部門進行工作交流;
3. 表彰基金會先進集體和個人;
4. 總結基金會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任務。
五、會議召開
(一)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負責牽頭籌備。理事長不能召集時,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理事長不能主持會議時,可指定副理事長、秘書長代理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 理事辦公會會議,由秘書長協調,與會議議題相關的部門負責準備。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時,可指定副理事長、秘書長主持?;饡k公室根據基金會領導的指示,及時通知應參會人員。
(三) 基金會年度工作會議由秘書長負責召集,基金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籌備,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秘書長主持。
六、 會議記錄
理事會會議和理事辦公會會議,由基金會辦公室專人記錄,每次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經基金會辦公室主任核稿、秘書長審閱后,報理事長簽批。
七、 會議紀律
參會人員應按時到會,不能參加會議時應提前向基金會秘書長請假。
八、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證書管理制度
為保障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的正常工作,加強的證書管理,確保證書的法定性、權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此證書管理制度。
第一條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等重要證書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二條 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忠于職守,不得偽造、涂改、損毀、出借、轉讓、出租。
第三條 登記證書上所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上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更換。
第四條 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必須及時向秘書長匯報,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更換。對于證書遺失還要在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第五條 各類電子證書由辦公室主任保管并維護。
第六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公章管理和使用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安全,根據《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公章的制發、啟用、更換、廢止
(一) 公章的制發、啟用、更換、廢止統一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饡魏尾块T和公益項目等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 如有新成立的部門、委員會、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其公章的刻制。
(三) 因工作需要或磨損等原因需要制發、更換印章的,須向基金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經基金會秘書長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制發或更換。
(四) 新印章啟用后,原印章同時廢止,并交回基金會辦公室統一處理,基金會舊公章交回主管機關。
二、 公章適用范圍及使用程序
(一) 基金會會章(銅章):用于以基金會名義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捐贈協議書、合同或其它需填寫的授權委托書等,以及向其它單位提交的文書、證明等。經基金會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秘書長批準同意,由基金會辦公室審核、登記后給予蓋章。
(二) 基金會鋼?。河糜诠ぷ髯C、志愿者證等證件。使用審批權限同基金會會章(銅章)。
(三) 基金會理事長名章:用于基金會理事長簽名的報表等。須經理事長同意,由基金會辦公室審核后給予蓋章。
(四) 人事專用章:辦理勞動合同和對外人事相關工作時使用。該專用章僅限于工作需要時使用。
(五) 財務專用章:辦理基金會具體財稅業務時使用。
(六) 基金會各部門公章:主要包括基金會辦公室、基金會黨支部等開展相關工作時使用。此類公章可在向基金會領導請示、報告時使用,也可在與對外同級對口單位聯系業務時使用,以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一般工作中使用。此類印章使用需經秘書長批準。
(七) 基金會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管理委員會專用章:辦理協議職責范圍內事項和與其宗旨相關的公益活動等事項中使用。此類專用章使用時必須經本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批準,并指定專人對用印進行如實登記、監印。此類專用章不得用于簽訂協議書。
(八) 其他情況需使用基金會印章者,需填寫用印申請,經部門主任審核、秘書長簽字,基金會辦公室進行登記、用印。
三、印章保管
(一) 基金會會章(銅章)、鋼印和基金會辦公室、人事部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 理事長名章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三) 基金會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四) 基金會黨支部印章由基金會黨支部書記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五) 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管理機構的專用章由各單位負責人負責保管。同時,與基金會辦公室簽訂領用印章承諾書。
四、用印注意事項
(一) 用印文字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制度或未履行有關蓋章手續的,不予用印。
(二) 使用印章,一律按照基金會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方可用印,以備查驗。
(三) 使用公章時須與行文、落款相符。
(四) 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管理機構專用章,應按照本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和保管,防止丟失和濫用?;饡k公室應不定期對該印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五) 各類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損失的,直接追究該印章管理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用印制度
為提高基金會辦文、辦事效率,在執行《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公章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用印流程規定如下:
第一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字后的協議用印不再填寫用印單,由承辦人直接在印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簽字,辦公室用印。
第二條、 以基金會名義印發的文件由秘書處擬稿、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核后,由秘書長簽發,辦公室用印發文;基金會和其他部門或單位聯合發文的,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核、簽發,辦公室用印。
第三條、 基金會對外發布公告,由秘書處擬稿、辦公室核稿、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辦公室編號、用印、發布;基金會對外發布公示信息,由秘書處擬稿、辦公室審核,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辦公室用印發布。
第四條、 基金會各部門使用基金會印章,由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辦公室用印。
第五條、 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舉辦公益活動需要以基金會名義發文或需使用基金會印章的,由秘書處擬稿,經辦公室核稿,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辦公室用印發文。
第六條、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申請使用基金會登記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捐贈證書、介紹信等資質證書或證明的,需提交書面申請,經辦公室審簽,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后,由辦公室提供相應資質證書,加蓋印章。
1、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啟用印章為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銅?。┖拓攧諏S谜??;饡≌掠赊k公室保管,財務類印章由財務部保管。
2、各種印章使用必須經過嚴格審核審批手續?;饡≌潞拓攧疹愑≌掠?/span>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使用。
3、所有文件用印應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附件1),須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批簽字。各種公章未經有審批權的領導批準,一律不得攜出保管部門,如需攜出單位,應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監印。
4、印章由專人保管,在安全、加密柜、櫥中存放,加蓋印章須由公章保管人親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須建檔備查。
5、公章登記表按年裝訂,由辦公室保管,保留5年。
第七條、介紹信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會介紹信主要用于基金會工作人員對外聯系工作、商洽事務。
2、介紹信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工作人員使用介紹信須經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
4、使用介紹信須按內容逐項填寫、登記,文字要簡潔明確,注明工作任務或目的,并認真填寫存根、有效期、騎縫號、日期,加蓋印章、騎縫章后方可使用。
5、一般不開空白介紹信,因特殊情況需要時,須在存根欄寫明用途及要求,如未使用,應退回辦公室注銷。
第八條、登記證書的管理和使用
1、登記證書是指民政部為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頒發的準予注冊并開展公益活動的證書。
2、登記證書分正本和副本。
3、登記證書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年檢。
4、登記證書正本須在辦公場所明顯位置懸掛。
5、各部門使用登記證書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按公章使用規定執行。
6、各部門須攜帶登記證書外出,須填寫登記證書借出審批單(附件2)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并由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九條、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檔案管理制度
為規范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檔案管理,增強基金會檔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結合基金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檔案歸檔范圍
基金會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立項建議書、項目活動通知、重大事項報告文件等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或文書資料(包括電子文書)及相關影像資料。
二、 基金會的檔案管理
(一) 基金會的文書檔案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并指定專人管理。
(二) 基金會的財務檔案由基金會財務部指定專人管理。
三、 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一) 按照檔案歸檔范圍,文書承辦人應及時送交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集中統一管理。
(二) 檔案管理人雖要及時將基金會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歸檔和整理。
(三) 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要求,設置檔案目錄及其他檢索工具, 并保證檔案裝具統一,符合國家標準。
(四) 凡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須放置辦公室檔案專柜。
(五) 基金會應確保檔案裝具及保存檔案設施的充足、檔案庫房面積的充足。
四、檔案的借閱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領導借閱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二) 因工作需要,基金會的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需提交檔案借閱申請,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辦理檔案借閱手續。
(三) 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涂改,閱后及時歸還。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五、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保密工作制度
為做好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保密工作,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涉及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行業具體規定的國家秘密以及基金會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文件、事項,如與合作方開展業務的相關文件、捐贈人及受助人的有關信息等涉及基金會運作情況的關鍵文件,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二條 基金會召開的各類重要會議等,凡涉及國家機密和有關基金會需保密的事項,應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與會人員不得對外泄露會議內容。
第三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收到的所有涉密文件與資料,需提交至基金會辦公室,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不得失密泄密。
第四條 所有秘密文件按上級規定范圍傳閱,不得擅自擴大傳閱范圍,并按規定加強保密措施。對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批示的涉密文件,要及時向上級黨委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五條 與國外進行交流與合作需攜帶和寄送的資料要經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不得私自攜帶秘密級以上文件外出,不得將機要文件、資料帶回家中,如確需攜帶外出,應按規定經批準后,辦理登記手續,嚴格保管。節假日期間保密文件一律收回,統一保管。
第七條 文件、資料應隨時整理,保證存放有序。工作人員離開基金會辦公室時, 應隨時將文件、筆記本放入文件柜或帶鎖的抽屜內。
第八條 若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丟失,泄密或可能泄密時,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基金會領導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總結經驗、教訓,對失密、泄密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帶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規定,結合本基金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與本基金會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按照國務 院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二條 本基金會員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基金會按照國務院規定,每年安排員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具體安排如下:
(一)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安排年休假5天;
(二) 員工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安排年休假10天;
(三) 員工工作已滿20年的,安排年休假15天。
員工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時間。
第三條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計算方式:按月工資數額除以月計薪天數21天。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 請事假20天以上且基金會沒有扣除工資的;
(二)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條 本基金會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安排員工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年休假10天以下的,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七條 部門負責人或主持部門工作的員工,安排年休假須報基金會秘書長審核,并報告理事長。
第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員工,應當經員工本人同意,并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九條 部門沒有安排員工年休假又沒有依照本辦法規定上報基金會給予員工年假工資報酬的,由秘書長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因此發生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賠償金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第十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電子證書(印章)管理制度
根據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目前業務發展,對電子證書(印章)需求不斷增加,為進一步提高工 作效率,規范電子印章在工作中的使用,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 電子證書(印章)僅用于年度報告等上報事項使用,要做到妥善保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 電子證書申請使用,由辦公室負責人填寫電子用印申請單,報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核簽批。
三、 電子證書(印章)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四、 指定的專人須對電子印章負全責,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同時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 用印要制定電子證書(印章)使用登記本,做到一事一登,信息完整,并妥善保管。
六、 辦公室負責人要定期對電子證書(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基金會領導。
七、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管理制度
為加強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管理,規范法律行為,保障基金會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是指基金會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訂立的含有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各種類型的協議文件,以及與協議文件有關的各種補充協議、授權委托書、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起草
基金會對外進行項目合作,需要簽訂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秘書處負責起草,由該秘書長進行初步審閱。起草合同及法律文件時,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應使用基金會已有的合同或協議模版。如果沒有適用的合同或協議模版,由經辦該項目的具體人員起草。必要時,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律師直接起草。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
(一)凡基金會對外簽訂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應統一貫徹“先審查,后簽約”的原則,即除有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外,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簽訂之前,都必須經基金會法律顧問進行審查并提供法律意見后,方可最終簽訂。
(二)基金會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應通過兩種方式進行:
1、書面審查
(1)經辦人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將起草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文本、項目背景等相關資料以及對法律顧問書面審查的需求發送給基金會辦公室負責人,同時抄送部門領導和秘書長。
(2)辦公室進行編號登記后,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將待審查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文本、項目背景等相關資料以及對法律顧問書面審查的需求發送給基金會法律顧問,同時抄送經辦人、相關項目負責人和秘書長。
(3)經辦人應向法律顧問介紹項目的背景情況及合同及法律文件所要達到的目標。
(4)法律顧問查閱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合同及法律文件資料,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和專門技術性咨詢。對于目的不清、權利義務不明或背景資料不全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草本,法律顧問有權退回,要求做出補充說明后,再進行審查。
(5)法律顧問應在收到有關審查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回復審查意見。特別緊急和特別復雜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查期限由秘書長與法律顧問另行商定。
2、不適于采用書面方式審查,以及需要法律顧問直接參與起草、簽訂的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件,可安排法律顧問直接參加有關考察、調研、談判等工作。
(三)秘書處應根據法律顧問的意見,對送審合同及法律文件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最終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再行報送法律顧問,由法律顧問對該文件終審確認后,方可由辦公室最終簽章。
(四)凡經法律顧問審查過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辦公室留檔保存,同時保存法律顧問的書面審查意見。
基金會辦公室負責登記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過程的相關事項,包括合同或法律文本的名稱、審查過程的起始時間、經辦人、具體經辦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是否提供法律意見等。
(五)經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合同及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單方就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的,必須重新履行報批審查程序。
(六)秘書處應對下列情況負責:
1、不按規定履行法律審查手續,使合同及法律文件條款出現重大缺陷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
2、不認真對待法律顧問建議,致使合同及法律文件出現法律問題或釀成糾紛而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
(七)法律顧問應對下列情況負責:
1、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法律審查工作,延誤合同及法律文件談判和簽約進程;
2、法律審查工作發生重大失誤給基金會造成的損失。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簽訂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經過法律顧問審查通過后,可以簽訂。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的尾頁上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名、簽署日期及加蓋基金會公章,兩頁以上的(含兩頁)文件,須加蓋騎縫章。
四、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簽訂后,秘書處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約定履行合同及法律文件。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需要幾個職能部門配合完成的,應由秘書長明確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負責與相關職能部門協調履行。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過程中,如果由于秘書處的過錯造成基金會的單方違約,從而釀成糾紛的,應由秘書處承擔內部行政及經濟責任。
五、合同及法律文件糾紛的處理
(一)如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秘書處應及時通報法律顧問,并提供以下材料和情況:
1、糾紛的起因及經過;
2、與糾紛有關的證據材料;
3、與爭議有關的基本技術知識;
4、欲達到的目標或初步設想。
以上情況和材料必須全面、真實。秘書處應配合辦案。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糾紛擬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的,秘書處應通知法律顧問參加有關的協商談判等活動。
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所有訴訟案件,包括秘書處報送的案件、基金會領導指定的案件及法律顧問認為應該采取訴訟手段解決的案件,都應經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批準授權,由法律顧問代表基金會處理。
(三)秘書處應對下列情況負責:
1、發生糾紛不及時報告或擅自處理給基金會造成損失;
2、延誤法律期限,喪失訴訟時效或影響辦案;
3、不積極配合辦案或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偽證。
六、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檔案管理
(一)為了便于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履行和對項目的管理,凡基金會對外簽訂合同及法律文件,除具備合同及法律文件必備的條款外,必須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后附有各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開戶行名、銀行帳號等必要內容。
(二)基金會辦公室負責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檔案管理,并制訂檔案管理的各項制度。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辦公室統一編號。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簽訂后,合同及法律文件正本及掃描電子版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辦公室還負責登記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過程的相關事項并保管該記錄。
(四)所有洽談資料的原件、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查過程中的往來函電等資料一并由辦公室按基金會檔案管理辦法進行保管。
(五)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時,辦公室應記錄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妥善保存往來函電等相關法律文件。
七、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文件管理制度
為保證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文件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發文質量制定本制度。
一、 基金會召開的各類重要會議,嚴格會議文件管理,不得對外擅自泄露會議內容。
二、 基金會文件、資料由基金會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饡鞣N文件、資料按規定范圍傳閱,不得擅自擴大傳閱范圍。
三、 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和資料的傳閱,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范圍執行,不準私自復印、抄錄和傳達。確需復印的須經領導批準,并在基金會辦公 室登記,按照秘密文件管理。
四、 基金會的文件與資料要存放在有專門安全設施的文件柜里,各部門和個人存放的文件或資料要按照保密規定和文件管理要求辦理。
五、 基金會辦公室管理文件的工作人員同時兼保密工作,要做到知密不泄密,不與無關人員談論文件內容,不私自攜帶文件外岀;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文件或秘密文件送人閱讀,不為個人需要摘錄秘密文件內容。
六、 基金會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翻閱文件和基金會資料。需要借閱、查閱文書檔案的,需履行登記手續;借閱、查閱秘密級以上文書檔案的,需經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七、 基金會工作人員不準擅自向外提供基金會相關數據、資料。特殊情況,須經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
八、 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應將所保管的文件、資料清退,未經批準不得帶走。
九、 凡是基金會編號文書以及基金會會議紀要,承辦人需送秘書長審批、理事長審核簽字后簽發;其他需蓋基金會印章的文書,需經辦公室主任核稿,秘書長簽發。
十、各種文件、資料要及時清理檢查,嚴禁隨意亂扔亂燒。需要銷毀的文件、資料交由辦公室統一銷毀。
十一、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結合本基金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檢查、監督和管理基金會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各部門負責人在本部門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各項措施。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三條 基金會嚴格預算管理,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開展的各項活動須先制定預算,經過審批后方可實施。單個事項或者項目預算執行中不追加支出,因特殊情況確需追加的,須經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核批準。
第四條 基金會各部門工作人員出于自身工作需要主動出差的,差旅費用由基金會經費支付;受基金會以外社會組織或者單位邀請參加各類活動的,相關費用原則上由邀請方承擔;凡是和基金會工作無關聯的外部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參加。
第五條 基金會開展各項公益項目,單個項目或者一次性對外采購金額超過10萬元的,需要進行市場比價選擇價廉物美的供貨商;單個項目或者一次性對外釆購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須采取公開招標或者議標的方式進行釆購。單個項目或者一次性對外采購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釆購。
第三章 差旅
第六條 減少不必要的差旅,基金會工作人員在國內出差由秘書長批準,秘書長出差由理事長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出差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在國內出差差旅費用標準如下:住宿費報銷標準為中層以上(主任及副主任以上)每人每天不超過1000元,工作人員每人每天不超過600元;出差期間伙食費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交通費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500元。
第八條 公務差旅要提供詳細的差旅事由、成本預算,基金會負責人要嚴格進行審批把關。
第九條 基金會主要負責人對基金會及下設機構等以基金會名義組團和派員出訪直接負責,要嚴格審核,堅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出訪。嚴禁由中介機構為因公出國團組安排在外期間的非公務活動。
第十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在國內出差,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需提前一個月報告理事長或秘書長,并提交出國事由、詳細日程安排、費用預算,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因公出國(境)人員只限于具體項目涉及人員。
第十二條 基金會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出差費用,不在預算內列支的費用不予報銷,非活動所在地的所有票據一律不予報銷,非本人活動費用一律不予報銷。除特殊情況經批準外,一律不準攜帶親屬參訪,不準借機旅游。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三條 嚴格公務接待,確需公務接待的,嚴格控制基金會參加的人數,被接待人員在10人以內的接待人員不超過5人。1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安排接待人數。公務接待盡量不安排宴請,確需安排用餐的,本著節約的原則安排工作用餐。普通規格接待,包括:洽談業務、業務單位交流活動等,宴請標準為人均不超過200元;接待重要捐贈方、重要外事活動等,宴請標準為人均不超過500元。
第五章 會議活動
第十四條 精簡會議次數、控制會期和規模?;饡⒛甓裙ぷ鲿c理事會議合并召開,由原先的每年3次縮減到2次。各類會議不制作背景板,基金會理事會議物資盡量重復使用,不安排宴請,不發放紀念品。
第十五條 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需要舉行大型會議或活動的,必須報經基金會審批。辦會須選擇平價的酒店或者會議中心,會議不得發送禮品或者紀念品。
第十六條 擬在境外舉辦公益活動(項目)的,需提前兩個月提供立項報告、詳細經費預算、 詳細日程安排等,經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批后實施。
第六章 辦公用房
第十七條 提高辦公場所、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的利用效率。已提完折舊的辦公室家具、辦公設備如能夠繼續使用,并不影響工作效率的,一律照常使用不予更新。
第十八條 節約辦公場所用地成本,租用辦公場所費用不得超過年度募集資金數的10%左右,特殊情況需理事會批準。盡量使用贊助用房和單位提供的廉價房。
第七章 資源節約
第十九條 減少空調、電腦、復印機等耗能設備的待機時間,杜絕白晝燈、長明燈。及時關閉計算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嚴格執行國家空調溫度控制標準,辦公室、會議室等辦公區域夏季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攝氏度。
第二十條 加強辦公用品的循環利用,節約文具、紙張、信封和硒鼓等辦公耗材。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嚴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數量,減少紙張浪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網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和規范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門戶網站( www.cchpf.cn)的 建設和管理,充分利用互聯網全方位宣傳基金會,進一步推進基金會的信息公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門戶網站是基金會在互聯網上對外宣傳、對外發布信息的總平臺。
第三條 基金會網站的建設和運行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統籌規劃、方便使用、規范運行”的原則。
第二章 網站功能
第四條 堅持信息公開?;饡凑瞻凑?/span>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的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
第五條 提供查詢服務。及時將文件、捐贈信息整理后,通過基金會網站布,同時,保障捐贈人網上查詢暢通。
第六條 提供咨詢服務。網站公開基金會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微博、微信等聯系方式,為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渠道。
第七條 接受網上投訴。網站公開基金會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微博、微信等聯系方式,接受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
第三章 網站技術規范
第八條 基金會網站的域名應遵循以下規范:
(一)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門戶網站的主域名為:www.cchpf.cn,搜索關鍵詞: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二)基金會網站的其他域名為: cchpf.cn。
第四章 網站管理和運作
第九條 基金會網站由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專門崗位負責基金會網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網站設計應莊重、大方、美觀、生動,體現基金會形象設置欄目應符合基金會業務范圍和信息公布、方便查詢、監督的要求。網站不得與不良網站、非法網站建立鏈接。
第十一條 基金會網站信息更新要按照“依法公開、客觀真實”的要求,做到信息及時更新,保證信息質量。
第十二條 基金會網站信息更新由辦公室負責,各部門應及時向辦公室提供信息稿件。
第十三條 需在基金會網站發布的信息,辦公室負責人核稿即可刊登;涉及重要信息的須經審核后報秘書長審批刊登。
第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自建網站或者網頁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規范運行。自建網站或者網頁中不得擅自在本組織名稱前增加“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網站中的組織名稱和LOCO中 的組織名稱應與協議明確的分支機構或專項基金、公益項目的名稱相一致。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應及時將自建網站或者網頁的網址告知基金會辦公室,以便與基金會網站鏈接。
第十五條 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開設微博,微博名稱也應與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的名稱一致,需要使用基金會法人資質證明的, 需向基金會提出申請,由辦公室協助辦理。
第十六條 基金會網站運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堅決杜絕有害信息的擴散,嚴禁涉密信息上網,對出現網上信息安全問題的,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基金會網站發布、轉載其他媒體新聞,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基金會網站應維護個人的隱私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網站的系統管理人員和電子信箱管理員不得對外透露個人信息和資料。
第十九條 加強網站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應急措施, 一旦出現突發情況,網站應能夠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網站管理人員應每天瀏覽各大主要網絡媒體,發現網絡上涉及基金會的負面信息,應及時上報基金會負責人,并按照理事會的決定及時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等有關財務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審批流程,維護基金會的資產安全;對基金會的各項經濟活動進行核算、管理、和監督;加強會計核算,開展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基金會的財務狀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財務部履行基金會財務管理職責,直接對基金會法人負責。
第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定期審議財務工作報告,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及重大項目的專項審計。理事會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應當進行換屆及離任財務審計。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基金會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包括各項收入預算,業務活動成本支出預算,行政辦公經費支出預算。年度收入預算,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發展規劃合理制定;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行政辦公經費(包含員工工資、福利支出等)預算總額不得高于支出總額的12%。
第六條 基金會的辦公用房租金、物業管理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和人員工資(績效工資)、福利(節日補貼)等行政支出不能超過支出總額的8%。
第七條 如有設立的專項基金、公益項目要提前一個月上報年度支出預算,年度支出預算不能低于該基金上年收入的8%,員工工資福利支出不能高于該基金年度支出總額的5%。
第八條 各專項基金、公益項目要提前一個月將收入預算報到秘書處,秘書處匯總后轉財務部,財務部匯總后提交理事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的收入預算,報理事會審批后正式執行。
第九條 財務部按季度進行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與反饋。年終決算時,基金會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章 貨幣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貨幣資金由財務部統一管理,所有專項基金、公益項目的貨幣資金收、支、余都必須納入基金會統一核算,不得有任何體外循環。
第十二條 財務部根據基金會對外簽署的的合同或協議原件、秘書處提供的完備手續、簽字齊全支岀憑單,入庫單及受益人的證明材料等,辦理款項支付業務。無合同、協議的大額款項支付,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
第十三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需認真做到:
(一) 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現金;
(二) 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開戶銀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伍萬元),超限額的部分應于當日送存銀行;
(三) 大額現金存、取款業務須兩人經辦,去開戶銀行存、取現金必須派車接送。
(四) 不得“白條抵庫”,不準用銀行賬戶代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第十四條 基金會應開通網銀,需要用現金支付的業務可在網銀辦理:
(一) 支付職工工資、津貼、獎金;
(二) 支付個人勞務報酬,包括咨詢費、勞務費、講課費、稿費等及其他各項勞務報酬;
(三) 支付對自然人的資助
(四) 報銷壹萬元以下的零星費用支出;
(五) 需要現金結算的其它支出。
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應將現金業務做到日清月結,保證現金庫存賬、款相符,月末終了,確保庫存現金與賬面金額相符后再結賬出表。
第十六條 財務部主管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盤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出現現金盤盈、盤虧的情況時,財務部應及時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基金會財務負責人批準后,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銀行存款管理,銀行存款包括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結構 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存款。
第十八條 銀行賬戶的開立,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相關部門關于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未經理事長、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不得開設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負責銀行賬戶管理,須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出租、出借銀行存款賬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二十條 定期與銀行對賬,銀行對賬單必須由開戶銀行提供并加蓋開戶銀行結算章,不得以復印件代替。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必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不符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二十一條 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其他貨幣資金是指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貨幣資金。包括:支付寶存款、淘寶存款、財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二條 其他貨幣資金必須分類建立明細賬,以反映其他貨幣資金的增加、減少、結存情況。月末賬面余額與各網絡平臺余額核對相符。
第二十三條 外幣業務管理,外匯資金收支,必須逐筆登記,妥善保管, 除按記賬本位幣統一記錄外,要按實際收付的外幣在相應的外幣項目中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外幣業務發生時,為增加核算的準確性,選用外幣業務發生當日國家公布的匯率作為折合人民幣匯率。
第二十五條 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即為匯兌損益。匯兌損益于每月末結轉。
第四章 存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存貨包括:采購的物資、委托加工的物資、接受捐贈的物資。
第二十七條 物資進出,專項基金需及時辦理出入庫手續。財務部建立物資明細賬,核算各類、各批次物資入庫、出庫及結存。
第二十八條 存貨由專項基金設專人保管,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用于投資的資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及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原則上不能影響資助及公益活動支出款項的撥付。
第三十條 基金會進行投資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重大投資活動,按章程規定由理事會會議決定。理事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進行委托投資,應當由投委會提案,經理事會批準后,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第六章 其他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其他資產包括:應收款項,預付款項、無形資產、受托代理資產。
第三十四條 預付賬款、應收款項按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賬戶,進行明細核算。對預付賬款、應收款項要及時進行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壞賬損失。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管理,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于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產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七條 受托代理資產。受托代理資產,是基金會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基金會本身并不擁有受托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它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在業務活動中要嚴格區分受托代理資產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資產不能開具捐贈票據,不能列入捐贈收入。
第七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標準
(一) 單位價值在人民幣伍仟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辦公家具、電子設備等。
(二)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所標明的金額,作為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原則上不高于同類產品的公允價格。如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作為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凈值作為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
(三)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作為盤盈的固定資產的價值。
第三十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的殘值率為5%。固定資產提完折舊還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提足折舊。
第四十一條 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核算工作,設置固定資產總賬、分類賬、明細賬,按固定資產的類別進行核算。固定資產的購入、清理、報廢等均須辦理會計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辦公室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領用、清查盤點、保管、維修、處置等各項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需購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用途、品種、數量、規格、單價、金額,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后,報秘書長簽批,由辦公室憑領導的簽批申請書統一購買。財務部根據領導的簽批申請書及支出憑單辦理付款手續。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本級和專項基金、公益項目接收捐贈固定資產時,經辦人應持捐贈協議及相關價值確認證明等有效票據到辦公室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財務部根據經辦人交來的捐贈協議、相關價值證明、發票等有效票據以及辦公室的《固定資產驗收單》,向捐贈方開具捐贈票據并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第四十五條 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及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及時予以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價為原價,按新舊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計入管理費用;報廢的固定資產經清理后的凈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凈損失計入其他費用。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六條捐贈收入
(一)凡國內外熱心民族文化遺產保護、交流、傳播、發展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向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進行捐贈,基金會尊重捐贈人的意愿,按照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活動范圍接受和使用善款,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會接受社會捐款捐物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和不符合社會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饡斉c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規定捐贈數額和用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捐贈款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者,由基金會法人代表簽字,若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由法人代表委托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代表簽字;捐贈款在200萬元以下者,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秘書長簽字。
(三)社會公眾通過網絡(支付寶、財付通等渠道)、郵政匯款等方式捐贈的小額善款,凡匯入基金會賬戶的,由財務部直接分類匯總入賬。需要捐贈票據的,由基金管理部查詢確認款項到賬后及時辦理;不需要捐贈票據,或匿名捐贈的,額度較大的單筆捐款由財務部開具票據并留存備查,小額零星捐贈,年末匯總開具捐贈票據并備查。
(四)基金會接受非貨幣捐贈,按照有關規定以公允價值入賬,并在實際收到后確認收入,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有捐贈者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四十七條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貨盤 盈、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上述其他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八條 公益支出
(一) 基金會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開展公益項目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項目直接運行費用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會規定的標準支出。
(二) 開展公益項目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包括:
1. 支付給項目人員的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勞務費、專家費等;
2. 為立項、執行、監督和評估公益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會議費、購買服務費等;
3. 為宣傳、推廣公益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購買服務費等;
4. 因項目需要租賃房屋、購買和維護固定資產的費用包括:所發生的租賃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5. 為開展項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三) 如有設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開展公益活動和慈善資助的,必須由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向基金會提出公益活動和資助的立項申請報告、預算審批單及預算明細表,由負責人簽字后報秘書處審核。秘書處審核該活動和資助是否符合基金會章程和該專項基金、公益項目規定的業務范圍。秘書處審核并簽字后,轉財務部審核,經秘書長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 運行成本
(一) 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經費支出的,按照約定列支。
(二) 業務活動費支出包括: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經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會議費、廣告宣傳費、市內交通費、差旅費、修理費、租賃費等。
(三)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補貼、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障)費等。
(四) 如有設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根據資金量和業務活動范圍的大小,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員。聘用人員的平均工資不得超過本地平均工資的2倍。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書面形式報基金會批準備案,并簽訂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由基金會統一支付,分戶記賬。工資福利支出額,不能超過該基金年度支出總額的5%。
(五) 如有設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用捐贈款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辦公設備等資產,產權屬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財務部設立固定資產、存貨賬目,由財務部牽頭、秘書處、綜合部配合,定期進行核查盤點,要求達到賬實相符。專項基金撤銷或公益項目結束,要將上述資產移交給基金會,按照相關 規定用做其它公益慈善事業。
(六)如有設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要配備具有會計資質的財務人員,負責本基金的財務基礎工作。專項基金財務人員實行雙重管理,行政方面歸屬其管理機構,財務專業方面歸屬基金會財務部,執行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管理費用支出
(一) 基金會辦公用房租賃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工資福利和行政辦 公等支出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5% 。
(二)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績效工資、福利費、 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障)費(含退休人員);
(三) 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的工作經費按照民政部對退休干部兼職的規定執行。
(四) 行政辦公支出包括: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 物業管理費、會議費、廣告費、室內交通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 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 的損失、審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機構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
(五) 本著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基金會的各項費用支出,做到少花錢多辦善事,節省不必要的開支。
(六) 基金會各部門實行支出審批制,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秘書長、理事長簽批,轉財務部備案并辦理支付手續。
(七)基金會各部門購置辦公用品,經辦人需填寫申請表,秘書長簽字,報辦公室匯總后統一購買并驗收登記。
第十章 資金監督
第五十一條 監督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包括:主管部門監督、審計部門監督、捐贈人及社會公眾監督;內部監督分為內部審計監督和法務監督。
(一) 秘書處審核對外簽訂支出協議時,首先要了解基金會的資金支付能力。
(二) 秘書處對外簽訂的分期支付協議,包括:資助協議、 項目委托執行協議、購買(物資)服務協議等,凡已簽訂但未執行完的協議金額,財務部要預留資金,防止透支現象發生。
(三) 基金會秘書處會同法律顧問、財務部加強對基金會財務的監督,必要時抽調相關人員,對財務運行情況進行抽查,同時對社會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核查,并及時向理事長報告結果。
第十一章 關聯方管理
第五十二條 關聯方包括: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對外投資的被投資方、共同投資方、其他在實質上與基金會存在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十三條 重大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需經理事會批準,報主管部門備案;規范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披露。
第五十四條 不得發生有失公允的關聯方交易,1、以高于公允價值的價格向關聯方購買物資、服務、租賃等。2、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向關聯方出售物資、服務、租賃等。
第五十五條 避免關聯方占用基金會資金,不允許為關聯方墊支費用或成本等支出;不允許有償或無償地將資金拆借給關聯方使用;不允許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不允許委托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第五十六條 禁止與基金會關鍵人員(負責人、專項基金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交易。
第五十七條 具體參見《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薪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依據公平合理、按勞分配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包括:
(一)職務工資:根據擔任職務高低、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工作經驗、工作能力等綜合資歷確定。
(二)績效工資:根據本會目標實現情況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表現所給予的報酬。
(三)工齡補貼: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會的工作年限所給予的補助。
(四)交通補貼:補貼工作人員因公外出的交通費用。
(五)通訊補貼:補貼工作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通訊費用。
第四條 下列款項由本基金會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一)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的款項。
第五條 工資發放
(一)工資的發放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職務工資、工齡補貼于次月5日前發放;
(三)績效工資于每年度末根據考核情況同職務工資一同發放;
(四)交通、通訊補貼按月報銷。
第六條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政策和當地工資增長水平,秘書長可以對工資標準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后進行調整。
第二章 各項工資、津貼的計算、發放和考核
第七條 工資標準
(一)本基金會職務分為六級:秘書長、副秘書長、項目主管、辦公室主任、項目助理、辦公室文員。
(二)職務工資作為專職工作人員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薪酬標準(元/月) | ||||||
職務 | 等級 | 職務工資 | 工齡補貼 | 交通補貼 | 通訊補貼 | 合 計 |
秘書長 | 4500 | 200 | 300 | 500 | 500 | 6000 |
副秘書長 | 3500 | 200 | 300 | 500 | 500 | 5000 |
項目主管 | 3000 | 200 | 300 | 500 | 500 | 4500 |
辦公室主任 | 3000 | 200 | 300 | 500 | 500 | 4500 |
項目助理 | 2800 | 250 | 250 | 400 | 300 | 4000 |
辦公室文員 | 2800 | 250 | 250 | 400 | 300 | 4000 |
(三)工齡補貼按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會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年年初統一調整一次基數。
(四)交通補貼由工作人員憑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車、地鐵、出租車或加油費用等票據限額報銷。工作人員處理本基金會事務而發生的交通費,應按費用報銷制度另行辦理報銷手續。
(五)通訊補貼包括工作人員移動電話和住宅電話通訊費、無線上網費,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工作聯系暢通。
(六)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會兼任多個職務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領取一份工資。
(七)試用期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按同職位人員工資的80%發放薪酬。
(八)工資與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掛鉤,工作人員出勤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條 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是根據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情況發放的報酬。秘書長認定工作人員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職務人員的工作量,能夠勝任工作,發放績效工資。秘書處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另行制定。工作人員辭職、擅自離職或與本基金會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季度不發放績效工資。
第九條 社會保險待遇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等保險統籌。
第三章 兼職人員的補貼
第十條 基金會可以向兼職人員發放補貼,補貼起薪基數為600元/月,每200元為一檔,一般不超過5000元/月。兼職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秘書長根據其兼任崗位的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和本人的學歷、工作經驗、工作能力等綜合資歷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立的獨立機構可以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的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物品。
1.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足一年且單位價值超過100元的各種器具、用具和物品,即非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單位價值低于100元的物品,采購后直接計入費用。
2. 基金會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分為以下五類:
(1) 房屋、建筑物;
(2) 機器機械及其他設備;
(3) 交通運輸設備;
(4) 電子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
(5) 儀器儀表、家電、家具等。
基金會一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均按預算計劃執行。
一、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基金會財務部,負責對基金會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價值管理,核算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增減變化及結算情況,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辦理固定資產內部調撥的帳簿調整。
財務部建立基金會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總分類帳,二級明細分類帳,三級明細分類帳,固定資產明細卡。明細卡片一式三份,財務部門一份,辦公室一份,使用部門一份,相互核對。
基金會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實物歸口管理;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增減事項必須經上述職能部門簽證辦理。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部門,均需按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資產明細卡片帳,防止資產的丟失和損壞。
二、固定資產的維修
低值易耗品通常情況在使用期不進行維修,不能使用即可辦理報廢手續。為更好地發揮固定資產的效用,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要做好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一般中小修理應于保修前一個月,大修理應提前三個月通知財務的資金部門,納入月度財務收支計劃,各部門根據批準的資金計劃進行維護修理。屬于固定資產大修理、擴建、改建后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交付使用部門。
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計提折舊方法
基金會的房屋建筑物以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基金會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應計提折舊?;饡词褂煤筒恍枰脑O備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四、基金會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
基金會的固定資產按以下類別和年限分別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
1. 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不短于10年;
2. 電子設備、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饡潭ㄙY產殘值率為5%;
折舊率和折舊額計算如下:
年折舊率=(1%—10%)/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3.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內部調撥。
根據生產經營和管理需要,基金會可以進行內部使用部門之間的固定資產調撥和轉移,辦公室及財務部據以辦理固定資產明細卡片變更手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調用、挪用、外借、變賣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
五、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點,盤盈盤虧以及報廢的處理
基金會各部門每半年應對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基金會年終組織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年終清查盤點工作由財務部門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參加。如清查時發現賬實不符或毀損嚴重時,應于半個月內查明原因,并查清責任人,由財務部門填寫盤盈盤虧報告單,經基金會有關部門簽署批示以后,然后進行有關財務處理,并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財務部門應監督處理意見的落實。
對因各種原因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門應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報單報基金會審批。
六、固定資產的投資、出租、出借;低值易耗品的借用
基金會固定資產主要用于本基金會生產經營,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如因需要固定資產向外投資、出租,須按基金會財務制度規定,經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批準,簽訂投資和出租合同方可實施。
基金會固定資產原則不予外借。如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出借時,應由秘書長批準,借用單位出具正式借據,并按規定收費。
基金會固定資產不得給私人使用。
個人領用、借用的低值易耗品,應由借用人出具借條方可借用,并應如期歸還,逾期不還,應按原價賠償。個人借用的低值易耗品,如遇使用人發生人事變動或工作調離,應由領用人向辦公室辦理交還手續或變更手續,核實無誤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七、附則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數據資料管理與保密
電子數據文件及其備份和作為會計檔案資料打印輸出的各種憑據、賬冊、報表,應按有關財會制度使用、保管。
1、現金記賬憑證及日記賬的輸出及保管。
現金收付業務要做到“日清月結”?,F金記賬憑證等同于專職會計人員做的記賬憑證,出納審核無誤后,當日輸入計算機,每周將現金日記賬頁傳給會計和財務負責人,會計及財務負責審核確認,每月出納職員核對現金庫存,并由會計審核確認。
2、銀行記賬憑證及日記賬的輸出及保管。
銀行記賬憑證分機制憑據和手編憑據兩種。
有關財務人員必須實時把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手編憑證,當日輸入計算機,每周將銀行日記賬傳給會計和財務負責人,會計及財務負責人審核確認。
每月出納、會計核對日記賬與明細賬,做到賬賬相符;出納、會計與銀行對賬,核對每筆銀行對賬單,做到賬實相符;對未達賬項逐一登記“銀行未達賬項調節表”并于次月調整。
3、記賬憑證的輸入、輸出與保管
記賬憑證包括手編憑據和機制憑據兩種,有關會計人員應實時將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輸入計算機?!?/span>
4、科目匯總表和賬簿的打印時間。
(1)出納每月做現金盤點并制作現金盤點表,由會計確認,年終保存紙制版。
(2)出納每周上傳現金和銀行日記賬,會計及財務負責人下載保管。
(3)出納和會計每月打印一次銀行余額調解表。
(4)會計每月打印一次科目匯總表或余額表,并裝訂在記賬憑證首頁。
(5)會計每月打印會計報表,每季度制作財務分析表,經財務負責人審核無誤后報秘書長。
第二條 數據備份管理
1、由于會計核算數據的重要性,必須經常進行備份。
2、基金會的日常備份由會計按季度完成,以防止意外和人為錯誤造成的滋擾。
3、須做備份的包括體系設置文件、科目代碼文件、期初余額文件、本月賬務文件、報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體系的數據文件。
4、機內憑據及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報表,應視同會計資料按月做兩套備份文件,交會計檔案保管員分別部署在不同地方妥為保管。
第三條 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
1、打印輸出的憑證、賬冊、報表,必須有會計主管的簽章才能存檔保管。
2、為保證會計檔案數據的安全,在保存紙質會計檔案的同時保存電子檔案,在機構的NAS或硬盤單獨管理。
3、由打印輸出的憑證、賬冊、報表等書面形式的會計檔案按《南都公益基金會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劃定的保管限期和管理措施管理。
4、隨計算機配置而來的使用體系、應用軟件以及購置的用友會計核算體系軟件,和以上軟件的備份文件,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5、會計檔案的出借,必須經過會計主管及秘書長審批同意并簽章,原則上財務檔案不得離開機構辦公場所。
6、必須增強會計檔案的保密,任何人若有偽造、非法涂改、存心破壞數據文件、賬冊、備份等的舉動,將受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會計檔案管理, 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含備查帳簿)、銀行對賬單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資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原始資料和證據。
具體包括:
(一) 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 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 財務報告類:月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年度財務報告等;
(四) 審計報告類:年度審計報告、重大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換屆、離任審計報告;
(五) 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及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等。
第二章 會計檔案的歸檔和保管
第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和秘書長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 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負責,將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及時整理歸檔,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管理清單,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條 會計檔案由財務部負責人指定專門人員在專門地點負責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的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第五條 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毀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條 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三章 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第七條 財務部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閱登記清冊。
第八條 凡需借閱會計檔案人員,須經財務負責人、秘書長或理事長批準后,方可辦理調閱手續。
第九條 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第十條 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財務負責人或理事長批準。
第十一條 需要復印會計檔案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
第四章 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 會計憑證保管30年;
(二) 會計賬簿保存30年;
(三) 財務會計報告保存10年,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永久保存;
(四) 其它會計資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10年,銀行對賬單10年,納稅申報表10年,會計檔案移交清冊30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 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永久。
第五章 會計檔案的銷毀
第十三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財務部提出銷毀清單,會同基金會秘書處、辦公室等部門共同鑒定后,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報經理事長批準后,方可銷毀。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財務部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第十四條 按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基金會秘書處、辦公室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以前要認真清點、核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理事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附表:《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見下表)。
檔案名稱 | 保管期限 | 備注 | |
一、會計憑證 | |||
1 | 原始憑證 | 30年 | |
2 | 記賬憑證 | 30年 | |
二、會計賬簿 | |||
3 | 總 賬 | 30年 | |
4 | 明細賬 | 30年 | |
5 | 日記賬 | 30年 | |
6 | 固定資產卡片 | 5年 |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 |
7 | 其他輔助性賬簿 | 30年 | |
三、財務會計報告 | |||
8 | 月季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 10年 | |
9 |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 永久 | |
四、其他會計資料 | |||
10 |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 10年 | |
11 | 銀行對賬單 | 10年 | |
12 | 納稅申報表 | 10年 | |
13 |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 30年 | |
14 |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 永久 | |
15 |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 永久 | |
16 | 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 | 永久 |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投資活動,防范慈善財產運用風險,促進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會應當始終堅持章程的宗旨,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開展投資活動必須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公益項目款項按計劃和協議及時足額撥付。
第三條、基金會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會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會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基金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對投資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資的條件、方式和范圍
第五條、基金會可以用于投資的財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和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第六條、基金會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七條、基金會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三)將財產委托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以下稱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
(四)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章程和理事會決議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八條、基金會進行股權投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金會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范圍應當與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
(二)基金會開展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
第九條、基金會不得進行下列投資活動:
(一)直接買賣股票;
(二)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六)擔保及其他可能使基金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七)違背基金會宗旨、有悖于基金會章程、及其他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八)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條、基金會委托的投資管理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和穩定投資業績,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最近5年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與從事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人員。
第十一條、基金會建立投資管理人負面清單制度,投資管理人一旦被列入負面清單,基金會應當及時終止委托:
最近三年機構及主要人員受到行政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被納入失信名單,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列入負面清單。
第三章 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饡?/span>由理事長、秘書長牽頭成立投資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投資活動方案、風險評估等工作。監事對投資履行監督職能。秘書處是投資的執行機構。
第十三條 理事會對基金會投資履行下列職能:
(一)審議通過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制度;
(二)確定投資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聘任和解聘;
(三)確定對投資管理委員會和秘書處在投資方面的授權范圍;
(四)審議通過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方案。
第十四條 監事對基金會投資履行下列職能:
檢查監督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投資。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委員會對投資履行下列職能:
(一)確定投資戰略和風險容忍度;
(二)制定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方案;
(三)制定具體投資方案;
(四)對投資活動、投資方案進行效益以及風險評估;
(五)對投資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六)章程、本制度或理事會建議規定的其他與投資有關的職責。
第十六條 投資管理委員會由理事會中具有投資經驗的理事或專業人事組成,人數3-5名。
第十七條 投資管理委員會中專業人事成員的資格:
(一)從事投資行業5年以上,在業內享有一定的聲譽;
(二)品行端正,滿足《公司法》中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三)具備股權投資、金融及相關企業運營的專業技能,擁有較多的成功投資案例。
第十八條 秘書處對基金會投資履行下列職能:
(一)執行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投資戰略及相關決議;
(二)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方案;
(三)執行具體投資方案;
(四)章程、本制度或理事會建議規定的其他與投資有關的職責。
第十九條 基金會的資產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資方案需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條 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是指:單筆投資金額超過伍拾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應當與投資管理人確定委托投資合同,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式、投資范圍、投資收益分配、重大變動及合同終止的情形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僅以出資額對所投資的機構承擔有限責任,并依法行使股東或出資人權利?;饡呢撠熑撕凸ぷ魅藛T不得在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領取報酬。受基金會委托,可以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或監事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基金會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基金會投資行為關聯時,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利益,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應當經常、全面了解投資項目和被投資方的經營情況,及時收回到期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規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為投資活動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的決策、執行管理等資料。專項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投資行為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投資活動終止:
(一) 投資產品期限屆滿的;
(二) 投資產品實際虧損達到本金20%的;
(三) 投資產品可能會影響基金會宗旨和聲譽的;
(四) 委托投資管理人主體資格滅失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 理事會認為應當終止的;
(六) 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發生的。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自開展投資活動時,其理事、監事、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嚴格履行忠實、謹慎、勤勉義務?;饡陂_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資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投資行為實體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規的,盡到了忠實、勤勉、謹慎義務,由于市場不可預見原因導致投資虧損的,并且盡到了止損義務的,決策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發生重大投資,應當在情形發生30日內,在民政部門統一信息平臺、慈善中國及基金會官網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第三十條 基金會投資行為涉及關聯交易時,應當在行為發生后30日內,在民政部門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保證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饡P聯交易不損害基金會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的關聯交易,是指基金會和具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 基金會關聯關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平等、自愿、有償、等價的原則;
(三)基金會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合法權益;
(四)基金會做關聯交易表決時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專業的財務、法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關聯關系,是指基金會的發起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投資的被投資方以及其他與基金會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與基金會之間的關系。
第五條 關聯人具體包括:具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會的發起人、基金會的理事、專項基金的負責人、總監以上職務的工作人員等,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第七條 關聯關系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具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基金會出資購買或向基金會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二)向基金會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勞的勞務;
(三)有償代理、租賃;
(四)基金會向關聯人提供資金;
(五)由關聯人向基金會提供保值增值業務;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權許可協議;
第九條 本辦法禁止的關聯交易行為包括:
(一)由基金會向關聯人自然人和關聯法人提供擔保;
(二)關聯自然人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有償交易行為,為關聯人員發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關聯交易決策
第十條 關聯交易決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聯交易須由理事會表決;
(二)三分之二以上無關聯關系的理事出席;
(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或《基金會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的,須經無關聯關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一般事項的表決需經無關聯關系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五)關聯理事不得參與決策。
第十一條 根據本章規定批準實施的關聯交易,基金會關聯人在基金會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基金會的決定。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基金會進行關聯交易的,應依法進行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十三條 基金會發生下列關聯交易,應在交易發生后30日內在民政局統一信息平臺、慈善中國等向社會公開交易內容和金額:
(一)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三)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四)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五)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十四條 基金會發生關聯交易,應及時將關聯信息發布在基金會官網等信息公開渠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以及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理事會決議當中明確提出否定意見的理事可以免責。
第十六條 關聯人違反本規定進行關聯交易,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人事管理與任用考核制度
第一條 總 則
為適應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發展,實現基金會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保障基金會員工的合法權益,使基金會員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聘 用
(一)基金會聘用員工以”擇優錄用”為原則。
(二)應聘者應填寫報名申請表,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三)應聘者通過面試(初試、復試)后,須到二級(含)以上醫院體檢合格后,方可錄用。
(四)受聘人員與基金會負責人員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不得錄用。
第三條 入職條件及手續
(一)新員工入職須提交本人相關資料,《員工登記表》簡歷、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戶口本復印件體檢表及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由基金會辦公室辦理入職手續。
(二)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負責人安排部門業務培訓,制定試用期工作目標及業績任務,為其指定指導人幫助新員工快速熟悉工作環境,幫助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時完成所要求的工作目標,達到考核標準。指導人參與其試用期轉正評估意見。
第四條 勞動合同
(一)正式聘用員工必須與基金會簽訂勞動合同。
(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
第五條 試 用
(一)新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從人職第一天計算。
(二)員工轉正日期半個月前,填寫《員工轉正審批表》,報基金會人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審核、理事長簽批。
(三)未通過試用期的員工應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四)新員工試用期辭職需提前兩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交基金會辦公室,由秘書長召集領導小組審議后,辦公室辦理離職手續方可離職。
第六條 調 動
員工崗位調動按人事管理權限分級審批,由基金會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本人,辦理崗位調動手續。
第七條 日常行為規范
(一)上班著裝應莊重、大方、干凈、得體,用語文明禮貌。
(二)注意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和辦公場所的整潔。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督導,及時處理公務,不得失職或越權、推諉。
(四)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以權謀私或違規。
(五)節約和愛護基金會財物,不得浪費或故意毀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攜出。
(六)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八條 考勤及休假管理
(一)基金會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
(二)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三)一般員工請事假在兩天以內的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含三天)報秘書長批準;副秘書長或部門負責人請事假報秘書長批準;副理事長(秘書長)請事假報理事長批準;副秘書長上領導請假后應同時告知辦公室備案。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請假。
(四)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或參加公益活動經部門主任批準;部門負責人出差或參加公益活動須報秘書長批準后實行;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出差或參加公益活動須報理事長批準并告知辦公室;理事長出差或參加各項公益活動應告知秘書長。
(五)基金會工作人員因公或因私出國(境),需報告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后辦理出國(境)手續。
(六)員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
(七)遇賑災、緊急救援及特殊時期,按基金會領導指示辦理。
(八)員工工作滿12個月(包括試用期)可享受帶薪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帶薪休假的,可以結轉至下一年。
(九)員工年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工傷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績效考核管理
(一)基金會每年對員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節前完成。
(二)部門副主任(含)以下級別員工,由部門主任進行考核;副秘書長和部門主任(不包括副理事長兼職),由秘書長進行考核;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長進行考核;理事長由理事會進行考核。所有參加考核的員工需填寫年度個人《績效考核表》,經秘書長審核報理事長,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薪資福利
(一)基金會發薪日為每月5日前?;鸸芾聿控撠熤谱鞴べY發放表由辦公室主任、基金管理部主任、分管副理事長分別簽字后方可發放。
(二)員工福利補貼含伙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高溫補貼。
(三)員工工資含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崗位津貼、福利補貼、獎金。以上工資為含稅工資,由基金會統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試用期員工工資按照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轉正后按照基金會有關規定執行。志愿者或臨時聘用人員的補貼由用人部門提出意見,辦公室主任審核,秘書長簽字審批后,方能發放。
(五)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統籌的具體規定,結合基金會具體情況,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獎勵制度
(一)員工的獎懲按照管理權限提出申請,辦公室匯總,由秘書長召集領導小組審議并提出獎懲意見,報理事長簽批后執行。
(二)有下列表現之一應采取通報表揚、頒發獎金或采取其他獎勵措施:
1.為基金會在運營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后獲得明顯效益
2.通過正當的運營途徑或手段,使基金會獲得特別發展效益的。
3.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對基金會有重大貢獻的。
第十二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辭職。請辭員工需提前30日向基金會提交書面申請,經基金會秘書長審批后由辦公室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終止?;饡獬徒K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要以勞動合同法及基金會人事管理制度為依據,按流程辦理員工離職手續。員工在接到辦公室通知其辦理離職手續后,須辦理《員工離/辭職工作審批單》和《員工離/辭職工作交接單》。
第十三條 附 則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人員招聘制度(暫行)
一、制定目的
為建立公正公平的人力招聘制度,保證基金會能獲得優秀人才,以利于今后基金會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基金會各部門招聘新進人員時依本制度執行。
職責部門:
1.基金會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基金會秘書長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二、招聘制度
1.依核準的《人員增補申請單》,確定招聘的職位與人數。
2.依本基金會的作用標準,確定職位的工作分析及任用條件。
三、確定招聘方式
1.刊登招聘廣告
按照用人部門《人員增補申請》的條件,在相應的媒體刊登廣告。
2.互聯網
按照《人員增補申請》的條件,在人才網查找所需人員。
3.人才市場
如召開人才交流會,人才招聘會等。
4.在基金會網站刊登招聘廣告。
5.大專院校。
四、資格審核
1.基金會辦公室負責最初審核應聘者自填履歷表,工作經歷以及學歷、身份證復印件等。
2.用人部門初審合格者,審核通過后通知辦公室。
3.由行政部下發《面試通知書》,說明時間、地點或者電話通知。
五、面試
種類:
1.初試:面試
2.筆試:專業筆試
3.考試:專業操作
面試權責:
普通工作人員:辦公室+用人部門
初級管理人員:辦公室+用人部門+秘書長
中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室+秘書長+理事長(或理事之一)
面試內容:
1.向應聘者介紹基金會以及應聘工作崗位職責。
2.了解應聘者:了解應聘者主要工作經歷(是否對公益事業具有熱情),專長等等。
了解應聘者工作能力,意愿及目標。
了解應聘者相貌儀容,待人接物,反應能力等。
3.將初試結果記錄并保存于辦公室。
4.復式合格者,辦公室應于3日內發出《錄用通知書》,通知人員正式上崗。
六、附則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七、附件
《面試通知書》
《錄用通知書》
面試通知書
________ 先生/女士:
感謝您應聘本基金會_______職位。
您的學識、經歷以及對公益事業的熱忱給我們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為了彼此進一步的了解,請您于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____時至____時來參加:
面 試 ( )
筆 試 ( )
專業測試 ( )
請您攜帶如下證件及文件: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戶口本及復印件;
3、最后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4、個人簡歷。
如有疑問或相關事宜,請咨詢基金會辦公室,電話__________。
祝
成功!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辦 公 室
____年___月___日
錄用通知書
您應聘本基金會______職位,經考試及面試合格,祝賀您成為基金會的一員,歡迎您帶著滿腔的熱忱加入我們的公益事業,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時攜帶以下證件及物品準時到本基金會秘書處報到。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3、證件照片若干張;
4、戶口本或暫住證;
5、各種資格證書;
6、體檢表。
依照國家以及本基金會的規定,新進工作人員試用期為_____個月,試用合格后辦理轉正手續。
祝您在本基金會工作愉快,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辦 公 室
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員工行為守則
第一條 目的
本行為守則的目的是強調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員工的職業操守,確保員工自覺遵守基金會的各項紀律、行為守則,維護基金會的誠信與聲譽。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行為守則適用于基金會全體員工。
第三條 辦公紀律
員工應遵守基金會的考勤制度?;饡?/span>固定辦公工作時間,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工作時間為09:00至17:00,午餐時間不超過1小時。
工作時間應注意儀容儀表,著裝整潔得體、無異味。
工作時間禁止辦理私事,在公共辦公區禁止高聲喧嘩影響其他同事辦公。
禁止在辦公區吸煙,禁止在工作時間飲酒,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語。
禁止在基金會擁有或租用處所、車輛或項目活動場所內使用或藏有非法物品。
接待來訪人員應保持熱情、真誠。
外出公務應告知同事們外出時間、事由,并交待同事代接聽工作電話。
參加各類會議,按時出席,不遲到早退,對重要事項應做好記錄。
遵守節約使用辦公用品、節能減排。下班后關閉自己的電腦,最后離開辦公室的員工,須檢查所有門窗、空調、燈、打印機等電源設備是否已經關閉。
領導應帶頭遵紀守法,以身作則,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起到領導示范作用,并主動接受各方的監督。
第四條 饋贈、額外報酬及娛樂
基金會以合法、高效和公平公正為原則,致力于維護和增進所有業務合作伙伴的友好關系。禁止一切非法或不道德的交易行為。在所有工作場合禁止出現不適當的饋贈、接受額外報酬及安排娛樂活動等行為。
員工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對于饋贈的禮物,無論價值大小,都應委婉拒絕。如拒絕對方會被視為失禮時,才可以在公開的場合下接受,并向對方聲明該禮物會上繳基金會。員工在接受禮物后,應第一時間報告直接上級主管及辦公室,并將禮物上繳。
員工受被資助方邀請,擔任演講嘉賓、培訓授課等活動,不得接受報酬。員工如在被資助方處擔任理事、監事身份,應由秘書長或理事會正式批準,并在基金會內部披露。
員工在參與或安排對外的交際應酬活動時,應本著禮貌大方、簡樸務實的原則,不能鋪張浪費。安排應酬活動時須同時遵循以下三項條件:(1)通過秘書長審批;(2)在預算范圍內;(3)消費項目合法。
第五條 利益沖突
員工必須確保個人活動和利益與職務權責不沖突。
在處理所有本職工作之外的個人事務和業務交易中,除應遵守法律和政策之外,還應行使自己的正確判斷。
禁止濫用基金會資源、自身職位或影響力,為外部商業實體或非盈利機構背書。
禁止從供應商、受助人手中接受公眾或其他的員工無法享受到的利益。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員工應提前進行報備利益沖突聲明。參與會給自己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個人及其供職機構)帶來經濟收益的資助決策時。這里的直系親屬包括自己的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配偶以及配偶的直系血親。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員工應提前進行報備利益沖突聲明,并經秘書長或理事會正式批準,在機構內部披露相關信息。如資助決策已經批準,但有可能對機構聲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還應對外披露相關信息。(1)員工出任被資助機構的理事、監事或顧問。(2)員工參與發起或決策一項針對其他同事或同事的直系親屬(包括個人及供職機構)的資助。(3)參與決策自己或其他同事曾經工作過的機構的資助。
第六條 尊重、歧視和騷擾
尊重合作伙伴、業務關聯單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職業守則。禁止在任何場合場所詆毀任何單位和個人。
基金會承諾根據員工的資歷和能力來雇傭、培訓、提拔員工和支付報酬,不會因其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民族、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等因素給予不平等待遇。
基金會承諾保持零歧視、零騷擾的工作環境。騷擾包括干擾員工工作表現的任何行為或制造冒犯性、使人恐慌或令人不快的工作環境?;饡箚T工、實習生、第三方合作伙伴任何形式的騷擾,包括性騷擾。性騷擾可以是在工作環境中任何不受歡迎的、使被騷擾的人受到冒犯、羞辱或者脅迫的含有性意義的舉止,包括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性要求、以及其他具有性性質的行為,還包括營造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同時,員工禁止利用職權之便侵犯服務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弱勢群體)的權益,尤其是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益。
若任何員工認為自己受到了騷擾,應該告訴上級領導、人力資源代表或法律部門。與性騷擾相關的具體細則詳見《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反性騷擾機制》。
第七條 信息保密及知識產權
員工應尊重和保護基金會的機密信息,其中包括合作伙伴、供應商、受益人的機密信息,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和軟件及其他機密信息。員工應做到在被資助方、合作伙伴未公開的情況下,對被資助方、合作方的機密信息、機構信息、項目信息、創意方案等信息履行保密原則。
任何員工在任何時候(在職期間或是終止合同之后)都禁止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基金會工作期間獲得的任何機密信息,或將此信息用于任何機構業務之外的用途。
第八條 對于違規行為處罰
違反《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員工行為守則》和其他制度的員工將受到相應處罰,最嚴重的處罰可能為開除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九條 員工在入職時,由辦公室進行《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員工行為守則》培訓。
第十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條 我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資助和開展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設立須遵循基金會的宗旨。
第四條 立項應執行下列規定和程序:
(一)捐贈人有明確意愿的,經秘書長同意后向基金會提交書面立項建議書,報秘書長審核,擬成立專項基金的需提交理事會會議審批。批準立項后,由秘書處負責與捐贈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擬協議書,提交法務審核。
(二)捐贈人無明確受贈者的,由秘書處向捐贈人提供受贈項目建議供選擇。
(三)根據捐贈人意愿,經考察和論證并征得捐贈人同意后,由本會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員)與捐贈人(或代表)正式簽署捐贈協議書。
(四)根據捐款協議,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基金會自主立項的項目,由基金會秘書長報請理事長同意后,指定專人進行具體策劃、組織實施,并制定該項目實施計劃。
第六條 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接受基金會理事會及監事的監督。
第七條 秘書處門的主要職責:負責項目策劃、調研、可行性分析論證、立項、協議和有關文書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準立項后的協議,指導服務和監督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結束后及時組織檢查驗收和結項評估;重要項目執行情況要及時提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 加強項目的宣傳力度,做到公開、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譽度和公信力,感召社會各界參與公益事業,擴大合作范圍,促進基金會項目工作不斷發展。
第九條 凡大額度資金的捐贈和支出項目,要經理事會會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條 凡涉及港澳臺和國際合作項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國際合作項目要堅持以我為主的原則,遵守外事工作紀律,妥善完成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顚S?,加強核算,科學合理使用資金,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能。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覺接受財務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資金來源和去向要公開透明,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秘書處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需移交基金會辦公室的要及時做好移交工作?;饡k公室要適時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項目資金支出管理辦法
隨著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為“基金會”)業務的開展,需要資金的撥付。為了對基金會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規范化管理,也為了更好的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特制訂本辦法。
基金會項目立項,需要先行提供可行性書面研究報告,報基金會項目審核同意后,再由基金會與項目合作方或項目實施方正式簽訂文本協議,并經基金會理事長批準生效。協議中,要明確資金的用途、數額、進度以及驗收辦法等。
基金會財務開支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辦理?;饡袡鄬椖抠Y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項目合作方、實施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項目資金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停止撥付項目資金,解除協議。
基金會項目資金的審批程序為,在基金會項目確定之后,由辦公室起草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經秘書長審核,報請理事長批準。
基金會項目資金可分兩種方式進行管理:一是由基金會派專人監督管理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委派的工作人員要實地考察項目的落實情況,并根據項目實際的進展,逐月提出資金投入的具體金額,報請理事長批準,直至項目完成;二是委托合作方或與合作方共同管理資金,由雙方商定資金使用的時間和步驟,按時、按量的進行資金投入。
基金會財務人員需嚴格遵守本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保證項目資金??顚S?,嚴格管理,嚴禁挪用。項目資金的撥付必須遵照理事長的批示和協議中的規定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明確本基金會及相關責任人對重大事項的歸集、報告和管理辦法,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以及本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指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本基金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且該情形或事件尚未公開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事項通過秘書處及時向理事會、業務主管及行政主管單位進行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目的是,通過明確報告人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重大事項時的報告義務和報告程序,保障本基金會信息披露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防止出現虛假信息披露、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確保本基金會的運作規范,保護本基金會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基金會及基金會及所屬機構。
第二章 重大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發生或即將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報告義務人應向理事會報告:
(一)提交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二) 章程核準事項;
(三) 戰略規劃執行情況;
(四) 管理政策執行情況;
(五)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六) 重大募捐、資助活動的執行情況;
(七) 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 關聯交易,即本基金會與相關利益者發生任何交易事項;
(九) 訴訟和仲裁事項;
(十)重大風險事項,即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給本基金會造成聲譽損害和 經濟損失的事項,重大違約責任和事故責任,涉嫌違法違規事件;
(十一)重要變更事項,即本基金會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理事、 監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工作變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發生或即將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報告義務人應向業務主管單 位報告、核準、備案。
(一) 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二) 制定、修訂章程;
(三) 理事、監事變更;
(四)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 年檢事項;
(六) 年度工作總結;
(七) 年度財務審計和專項審計;
(八) 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重大事項報告分為批準事項、告知事項、核準事項、備案事項。 報告義務人應按下列規定的時間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
(一) 批準事項必須在事項發生前進行報告;
(二) 告知事項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及時報告;
(三) 核準事項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規定進行報告;
(四) 備案事項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三章 重大事項的報告程序
第八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項的當日,以電話、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向秘書處或理事會執行小組通告有關情況,同時將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書面文件報送秘書處或理事會執行小組。
第九條秘書處和理事會執行小組應建立重大事項信息報告檔案,對上 報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條 秘書處和理事會執行小組應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 基金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對上報的重大事項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對重大事 項的處理方式,并及時將需要理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履行決策和批準程序的 事項進行報告,并按相關規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報告人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發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項應上報而未及時上報,造成本基金會信息披露不及時或出 現錯誤或疏漏,給本基金會造成損失或導致本基金會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本基金會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警告、經 濟處罰、解除職務等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關于規范基金會若干行為的規定(試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開基本原則
第二條 及時準確原則?;饡幢局贫纫幎ǖ墓_內容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和有效。
第三條 方便獲取原則。信息公開方式盡力保障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方便、完整地查閱和獲取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規范有序原則。信息公開主體制定信息公開工作流程和信息公開規范,明確信息公開責任主體,使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序。
第五條 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原則。公開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可不予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等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捐助信息,應當事先與基金會進行約定。若無事先約定,相關慈善捐助信息均公開。不予公開的信息,則接受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信息公開內容
第六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真實、便民、及時、無償”的要求,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 基金會基本信息,包括基金會主要職能、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構成、內部機構設置、辦公地點、聯系方式等。
(二) 基金會工作動態,包括對外合作、業務活動、項目開展、公益活動等相關隋況。
(三) 基金會各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和公益項目的公益活動及相關情況。
(四) 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贈數額公示?;饡甓蓉攧諏徲媹蟾?、年度預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 基金會規章制度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饡徟马?、審批依據及辦理條件等。
(六) 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開時限及方式
第七條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會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收到捐贈后的3個工作日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和要求公開。對于銀行匯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應當在結賬后及時核對和公開,不能滿足上述公開時限的應予以說明。
第八條 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態方式及時公開,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公開后續信息。項目運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開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以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后進行全面公開。
第九條 基金會年度財務報告,應當于次年3月31日起5個月內(即8月30日前)對外公開,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公開。
第十條 信息公開渠道主要為基金會官方網站(www.cchpf.cn)及慈善中國等主管部門制定媒體,同時也釆取多種方式實施,包括:機構岀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臺、雜志等)、現場公開(如新聞發布會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新聞發言人制度
為做好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新聞輿論工作,增強基金會信息公開,樹立基金會良好對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設立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必須把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條 堅持與信息公開制度相銜接。要做好基金會新聞發言人制度與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的相互補充、相互銜接,通過新聞發言人制度強化基金會信息公開,推動基金會治理更加公開透明。
第二章 新聞發言人的設立
第三條 本基金會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一名,由主管宣傳工作的基金會領導(一般為秘書長)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新聞發言人人選的確立,是由基金會理事會通過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的負責人為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需講黨性、講政治、守規矩、有擔當,應熟悉基金會、本行業的全面情況,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語言表達、溝通能力?;饡樾侣劙l言人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新聞發言人的職責
第五條 新聞發言人主要負責基金會重大、敏感問題,全局性、綜合性等信息的對外發布。
第六條 新聞發言人是基金會發布新聞信息的責任人,應根據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系統地做好基金會新聞信息公開發布工作,主動引導好輿論導向。其他人員未經新聞發言人授權,不得擅自發布新聞信息。
第七條 新聞發言人應及時向理事會或者駐會理事長辦公會通報基金會重大舉措、重要活動和突發事件,擬定相應的宣傳口徑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信息,其內容和口徑須經基金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必要時提交理事會或者駐會理事長辦公會討論。
第九條 建立基金會新聞預警和輿情監控機制,研究、掌握輿論導向及境內外媒體有關報道情況,及時向基金會領導通報并有針對性地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新聞發布管理
第十條 新聞發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1、信息公開原則:新聞發布的內容以法定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2、真實性原則:新聞發布工作應尊重事實、實事求是,同時應尊重新聞規律,做好新聞策劃,體現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
3、主管領導負責制原則:基金會工作人員凡接到媒體紙質、電話、電郵或當面要求釆訪的,應及時轉宣傳部門并按相關規定履行采訪程序。涉及基金會或會領導的內容,必須征得宣傳部門或相關會領導審定同意后刊發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員不接受采訪,如確因工作需要,應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并要求媒體在經過會領導審稿后刊發或播出;
4、實施歸口管理:宣傳部門負責受理新聞媒體對基金會的釆訪申請,協調會領導及新聞發言人接受采訪,宣傳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提供文字資料支持。采訪內容須經基金會秘書長審定后刊發;
5、積極主動原則:應及時、主動發布信息,積極回應公眾質疑,澄清事實,答疑解惑,主動引導輿論,維護和諧穩定輿論環境;
6、基金會工作人員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釆訪,給機構帶來負面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基金會確定的時間、地點、口徑和范圍,在宣傳部門的協調下,新聞發言人可以通過以下形式發布新聞信息:
1、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等形式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
2、 通過基金會官方網站或相關媒體發布新聞信息;
3、 通過書面形式發布新聞通稿;
4、 通過接受記者釆訪、向新聞界發表談話發布新聞信息。
第十二條 基金會新聞發布主要內容包括:
1、發布基金會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聞的活動;
2、發布重大突發性事件及處理情況;
3、 針對社會輿論關注的、與基金會業務相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發 布權威信息,疑惑解釋;
4、 需要發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新聞發布的時間:基金會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遇重大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經基金會領導批準可隨時舉行。
第十四條 基金會新聞發布的主要程序:
1、 明確發布主題。宣傳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擬定新聞發布主題,報新聞發言人和基金會領導審定;
2、 組織發布材料。新聞發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講話和背景材料。主旨講話主要介紹要發布的主題內容,應形成書面材料并在會上散發;背景材料應根據一個時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必要的答復準備;上述材料由相關部門提供,宣傳部門負責總把關,報基金會領導審定;
3、 確定發布形式和人員,以基金會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一般由新聞發言人發布,也可授權基金會其他領導發布;
4、 自主新聞發布會應相對固定場所,對講臺、背景、標識等規范化的場景布置。
第十五條 新聞發布是基金會宣傳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發揮基金會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積極作用,促進基金會信息公開;要服務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要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基金會名義舉辦新聞發布 活動或對外公開新聞和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隊伍建設,促進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我會民族文化保護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會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我會民族文化保護發展傳承工作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章 招募、登記與服務領域和范圍
第三條 我會志愿者采取根據我會工作需要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本會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請。
第四條 我會志愿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2、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3、具備參加志愿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4、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我會將建立志愿者檔案,對志愿者信息進行登記備案。
第六條 志愿者服務領域包括:本會開展的各項合法合規的公益活動等事項。
第七條 志愿者服務形式包括:行政服務、法律服務、財務管理、活動文案、禮儀接待、會務服務、后勤保障、網站支持、宣傳設計、非遺表演、項目咨詢顧問等事宜。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2、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3、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4、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5、請求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6、對志愿者組織提出批評和建議。
7、獲得我會出具參加志愿服務的證明。
8、申請注銷注冊志愿者身份。
9、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2、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系修改。
3、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
4、自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
5、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7、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8、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9、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10、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加入與退出
第十條 志愿者可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我會提出加入申請。
第十一條 經本會辦公室審核批準,即成為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注冊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務職責。
第十二條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況中止服務,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 表彰、激勵與處罰
第十三條 本會對在活動過程中表現出色、服務良好的志愿者,給予鼓勵、表彰。
1、將志愿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或社區,在本會網站進行宣傳、推介,并頒發榮譽證書。
2、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實習鑒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機構推薦,進入人才市場。
3、表現優秀的志愿者,優先給予赴海外參加國際公益、慈善交流活動的機會,亦可經雙向選擇,成為本會常設項目活動機構的工作人員。
4、志愿者若申請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資助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四條 本會對不履行志愿服務協議書條款的,或者因其個人行為對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視情況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冊資格的措施。
第十五條 志愿者在服務期間給本會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擔。志愿者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